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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6日 访问: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濮医专[2021]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科技部、中央宣统部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人员以及以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的各类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同时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学术委员会承担日常相关工作。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予以受理。

 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学术委员会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第十条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视情况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 学术委员会将呈报学校党政领导,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将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 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视情况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书面记录谈话内容,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将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第十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问询,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将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进行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学校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举报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中发现被举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调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 学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收回奖金并在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资格;

)取消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细则第五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或在此基础上加重处理。

二十九 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二)(三)(四)规定情形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十条 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手段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予以撤销或追回。

被调查人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调查处理决定同时送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调查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三十九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十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十一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四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研学术中心责解释。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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